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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控辩交锋(四):刑事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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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精心准备的意见,对方早有准备,又或是说对方认为对于举证的证据体系不构成威胁!

    “对于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有没有观点发表。”正常情况下,一方举证,一方质证,若是双方还有意见发表,可以在辩论阶段进行。

    不过,董倩并不想把这套证据的质证拖到辩论阶段。这套证据于本案来说太重要了,她需要现在就了解控辩双方的全部意见。所以她要再组织双方发表一轮意见。法官在审判阶段是程序的操控者,董倩主持的庭审即使超出了常规的审判安排,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只是董倩的这番操作,让庭审又增加了许多的变数。

    “公诉人对于尸检报告、颅骨身源鉴定以及辨认笔录发表如下补充意见。首先公诉人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在技术手段有助于我们看到整个案件事实。世界上没有任何完美的技术手段,所有的技术都有其不完善之处。颅骨复原技术还不完善,但相对于其他技术来说,它是最完善的。我们不能因为这一技术还有更为精进的可能,而否认其在现阶段的科学性。”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是单纯的一件证据,而是多个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辩护人质证时,对于三份证据一份证据一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而刻意忽略了三者的关系。对此,公诉人需要进行特别说明。”

    “先说尸检报告的意见。辩护人提出尸检报告中出现颧骨骨折,面部损伤严重的情况,并认为这可能是死者头部生前受到钝器打击所致。进而提出,没有对有关的凶器查实,提出在本案中存在一件消失了的凶器!”

    “事实真的如此吗?其实尸检报告中并没有关于死亡原因为钝器打击头部的表述,这完全辩护人自己的凭空推测。本案中,被告人在杀害被害人苏玲后,进行分尸、抛尸,整个过程是非常暴力的。完全可能在被害人尸体形成相应损伤。”

    “另外,也不排除被告人在抛尸过程中,为避免尸块被有关人员认出为苏玲躯体部分,而对最易识别的头面部进行打击破坏,达到无法辨认的目的。”

    “不过,任何事情都不能完全无迹可寻。中国有句古话,叫做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东海省侦查技术研究所复原的模型其实是完全还原了颅骨的真实情况,而非是辩护人无根据所说的根据照片还原。并且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不论是尸检报告、颅骨身源鉴定,还是辨认笔录,都明确在长期处于恶劣环境之下,颅骨经过技术手段仍然与苏玲本人的特征基本相符。更为重要的是,颅骨状况与苏玲与常人不同的牙齿特征与完全一致,这就更证明了死者就是苏玲。”

    “因为时间的一维性,决定了一个事实一旦经历,便不能再次重现。虽然在刑事案件中,我们通过证据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再现。不过这种再现,始终是有限制的。这绝对不是一句疑罪从无就可以排除的。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始终是排队合理怀疑。只要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就达到了刑事证明标准!”

    说着,马东生又环视整个法庭,再次重复强调了刚刚说过的话。

    “刑事证据只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就达到了证明标准。本案的证据可以证明颅骨与苏玲本人特征基本一致,又证明颅骨与苏玲本人特殊特征一致。已经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并且远远高于刑事案件的普遍证明标准。因此公诉人认为上述证据证明死者为苏玲符合刑事证明标准。”马东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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